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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6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網站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
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為適應各地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勢,切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對人口計生工作的影響,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確保人口計生工作深入健康發展,促進城鎮化進程和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科學界定適用城鄉生育政策的人群
  (一)進一步明確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體條件。符合以下一種情況的人群應繼續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並且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是成建制地變更為城鎮居民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簡稱“農轉城”人員),且尚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等除外。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體條件以及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認定標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意見和各地具體情況確定。
  (二)合理確定生育政策過渡期。對已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轉城”人員,要給予生育政策過渡期,一般不少於三年。在生育政策過渡期內,仍應執行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充分認識生育政策過渡期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城鎮化進程的重要性,根據情況確定具體年限。
  (三)建立規範、統一的城鄉生育政策適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要立足人口計生部門實際,密切聯絡公安部門,緊緊依靠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各種制度。根據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及時、全面地組織一次對人口基本情況的調查登記,逐個核實基礎信息,準確掌握居民戶口登記及變更的情況。進一步完善育齡婦女信息管理系統,並實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確保已婚育齡婦女生育政策適用的準確無誤。
  二、進一步明確“農轉城”人員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和社會制約政策
  (四)“農轉城”人員在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過渡期內,應繼續執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五)農村居民變更為城鎮居民或戶口變更登記在城鎮居民委員會之前違法生育的,已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原決定繼續有效;未作出征收決定的,應按規定將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作為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農轉城”人員在生育政策過渡期內及之前違法生育的,要按照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理,並按當地對農村居民的有關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建立健全相關部門之間以及人口計生系統內部人口信息共享機制
  (六)公安部門的戶口登記信息是人口計生服務和管理的基礎。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與公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居民落戶、戶口登記地址變更、流動人口暫住戶口登記、申領居住證等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七)建立健全戶口遷出地與遷入地人口計生部門之間戶口遷移信息的通報制度。戶口遷出地人口計生部門要據實為遷出育齡人口辦理計劃生育證明,及時通報遷出人員的婚育情況,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依法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戶口遷入地人口計生部門要主動向戶口登記機關了解新落戶人員的基本情況,認真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核實其婚育、節育、獎懲等情況,及時將其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範圍。戶口遷出地和遷入地要共同配合做好遷移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保證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地傳輸和交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意見及各地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人口計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規定。及時將本地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計生工作的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向國家人口計生委報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