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共産黨黨員交納
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在個人所得稅前
扣 除 問 題 的 通 知
國稅發〔2008〕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廣大黨員響應黨組織的號召,以“特殊黨費”的形式積極向災區捐款。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屬於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黨員個人的該項捐贈額,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