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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3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救災採購管理的緊急通知
財庫〔2008〕4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採購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商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地震救災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財政性資金(含政府部門獲得的捐贈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按本通知的要求執行。
  本通知所稱政府部門獲得的捐贈資金,是指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獲得的各類捐贈資金,以及以中國政府部門名義獲得的國外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捐贈的資金。
  二、在汶川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涉及災民緊急救治、安置、防疫和臨時性救助的採購活動可以作為緊急採購項目,在保證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由採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一個或多個供應商直接購買。
  三、各採購單位在實施上述採購活動中,要以保證國家利益、災區人民群眾利益和捐贈人的意願為宗旨,充分考慮災區救災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要,合理規劃和公平、公正地組織開展採購活動。
  緊急採購活動完成後,其採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等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披露媒體或其他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四、採購單位應當指派專人負責採購活動,並落實採購人員工作崗位責任制。
  採購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恪盡職守,廉潔奉公,認真做好採購工作。
  緊急採購項目的採購應當由兩名以上採購人員組織實施。採購人員及供應商必須在發票等購買憑據上背書籤字。
  五、採購單位應當對所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查收,辦理查收和交接手續,確保其種類和數量準確無誤。
  所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種類和數量出現問題的,應當由採購單位及其採購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所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質量出現問題的,應當由供應商承擔相應責任;涉及採購單位及其採購人員的,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六、各採購單位應當加強救災採購項目採購文件和憑據的管理,特別是要保存好緊急採購項目的有關採購文件或憑據,並對採購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以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
  七、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辦法規定的救災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救災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採購單位及採購人員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救災採購舉報登記處理制度,依法開展有關工作,並將處理情況向有關當事人作出答覆;發現採購單位或採購人員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十、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緊急採購項目外,發生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行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十一、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用所獲捐贈資金採購救災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