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發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做好強降雨防範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8〕32號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5月下旬以來,南方部分地區多次出現大範圍強降雨天氣,洪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災害頻發,造成了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據氣象部門預報,江淮、江南、華南等地今年汛期降雨將明顯多於歷年水平。近日,部分地區將有暴雨和大暴雨,並伴有短時雷電大風等強對流天氣。為切實做好強降雨和汛期災害防範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防汛工作
    當前,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災仍處在安置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災後重建的緊要關頭,防汛抗洪工作也進入了關鍵時期。黨中央、國務院對防汛抗洪工作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繼續抓好抗震救災的同時,統籌兼顧,科學調配力量,切實做好防洪、防澇、防雷、防範山洪災害和水庫保安等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及時組織領導防汛抗洪和搶險救災工作,全面落實防汛責任制,各級防汛責任人要立即上崗到位,真正把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要嚴肅防汛紀律,堅決服從各級政府和防汛指揮部的調度命令。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及時通報信息,確保聯絡渠道暢通。
    二、切實加強預測預報
    各級氣象、水文部門要密切監視天氣、雨情和汛情發展變化,加密監測次數,及時分析會商;特別要加強局部性、突發性災害的監測預報,準確分析影響時間、程度和範圍,及時預測發展趨勢,將預報結果及時通報各級政府防汛指揮部和相關部門,為防洪指揮調度和防災減災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搞好群防群測。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短信、無線廣播、鑼鼓號等各種途徑,滾動播報雨情、水情和災情,及時向群眾發佈災害預警信息。
    三、確保水庫、江河防洪安全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堤段、病險和在建水庫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各類隱患和險情。嚴格落實江河洪水防禦方案和重要水利樞紐的調度方案,加強江河、水庫的科學調度,所有水庫、水電站都要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進一步加大對地震災區堰塞湖、震損水庫的處理力度,確保安全度汛。要落實好專業搶險隊伍和民防隊伍,備足防洪搶險物料、裝備、運輸工具等,確保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險情。加強軍民聯防,及時向部隊通報情況,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抗洪搶險中的突擊隊和骨幹作用。
    四、嚴密防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防禦山洪災害作為重點工作來抓,落實好各項防範措施。要加強對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及時排險除險,落實人員轉移安置、搶險救災等各項措施。震災地區滑坡、崩塌隱患點較多,特別要加強余震與強降雨綜合因素影響下的地質災害防範工作,嚴防事故發生。一旦發現山洪、滑坡、泥石流災害徵兆,要迅速啟動預案,轉移安置受威脅群眾,並把責任和措施落實到縣、鄉、村、組、戶,不留死角。要宣傳防雷電知識,認真落實各項防雷措施。
    五、全面落實各項防汛避險措施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組織力量加強對地勢較低的城鎮、鄉村、學校、廠礦、重要工程設施防洪安全檢查,制定嚴密的防範措施,明確“防、搶、撤”的範圍、地點和方式。要切實做好城市防洪排澇工作,及時疏浚排洪溝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區強降雨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工礦企業要認真落實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隱患的礦井,在暴雨期間不得進行井下作業,安全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檢查。沿海地區要針對今年颱風登陸早、數量可能較多的情況,認真完善防颱風預案,制訂人員應急避風轉移方案,尤其要落實好基層防颱風措施,對抗風能力差的建築物、廣告牌、民居等要提前採取加固措施。鐵道、交通、民航、電力、通信等部門要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確保交通運輸和通信安全暢通,確保電力供應。
    六、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救災工作
    目前,一些地區已遭受洪澇等災害,受災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及時調運發放救災資金物資,妥善安排受災群眾以及轉移避險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住處、有乾淨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學生有學上。要切實做好災後衛生防疫工作,加強災區環境消毒和傳染病監測預警,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抓緊做好因災損毀公路、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以及民房的修復重建,儘快恢復災區正常生産生活秩序。要嚴格落實災情信息發佈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防汛抗洪減災工作進展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 
                             20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