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扶貧資金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開展專項治理的通知
國開辦發〔200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辦、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委(廳、局):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2008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號)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要求,今年在全國範圍內對扶貧資金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現就專項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開展專項治理的重要意義
管好用好扶貧資金,使其真正發揮效益,直接關係到貧困地區的發展和貧困群眾溫飽問題的解決,關係到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和邊疆鞏固,關係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多年來,各級扶貧辦、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民委採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對促進貧困地區發展、增加貧困群眾收入、解決和鞏固溫飽成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區、一些部門還存在著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監督不到位等問題,違規違紀使用扶貧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到貧困地區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開展專項治理,是解決目前扶貧資金監管中存在問題的迫切需要,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扎紮實實做好扶貧資金監管專項治理工作。
二、專項治理的目標、範圍、重點和步驟
(一)專項治理的目標
通過專項治理工作,要切實糾正和查處扶貧資金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管理使用規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規範、管理使用機制更加健全,確保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專項治理的範圍
在有扶貧任務的28個省(區、市),對2005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含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監管情況進行專項治理。
(三)專項治理的重點
本次專項治理要重點查處和糾正以下違規違紀行為:(1)擅自改變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2)違反規定改變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和投向;(3)未及時撥付扶貧資金或履行項目報賬,造成資金滯留或影響項目實施進度和效益;(4)違反扶貧資金分配、撥付和扶貧項目立項、審批的程序;(5)截留、擠佔、挪用、貪污和騙取扶貧資金。
(四)專項治理的步驟
扶貧資金監管專項治理工作從2008年6月開始,到12月結束,分組織動員、實施檢查和總結提高三個階段進行。(1)組織動員階段。時間為2008年6月。省級扶貧、糾風、財政、發展改革、民委等部門按照本通知精神分別研究制定本部門的專項治理方案,做好組織動員工作,明確專項治理任務和要求。(2)實施檢查階段。時間為2008年7月至10月。在縣級各部門全面組織自查基礎上,省級五部門聯合抽查有關縣(抽查面要達到30%的重點縣),五部委辦重點抽查若干省區市。(3)總結提高階段。時間為2008年11月至12月。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認真整改,提出加強和完善扶貧資金監管的政策措施,進一步鞏固專項治理成果。2008年12月5日前,省級有關部門要將書面總結報告(包括電子版)分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糾風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民委分別形成分報告,由國務院扶貧辦匯總後聯合報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五部委辦對清理檢查工作開展好的典型將予以表揚,對存在問題比較嚴重的地區或部門予以批評,總結歸納專項治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作為加強扶貧資金監管的決策依據。
三、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2008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要求,高度重視扶貧資金監管專項治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和部署,抽調業務骨幹組成專項治理工作班子。具體檢查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門自身監督檢查力量,也可利用仲介機構和社會力量,更要發揮審計部門的作用。
(二)精心組織,明確責任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相互配合,落實責任,共同做好專項治理工作。
扶貧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次專項治理行動,協調其他部門統一行動,組織開展重點抽查,總結分析扶貧資金監管專項治理的經驗,研究提出加強和完善監管措施的政策建議。
糾風部門負責對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地區在扶貧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糾風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查促糾,針對危害資金安全的突出問題,嚴厲查處貪污、騙取、截留、挪用、剋扣扶貧資金的行為,特別是由此引起群眾群體性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事)件。
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扶貧等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工作,重點檢查扶貧資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針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制度。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以工代賑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治理,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研究提出完善監管措施的政策建議。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治理,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和完善監管的政策措施。
(三)加強整改,完善管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扶貧資金監管的專項治理,不僅要梳理檔案資料,清查規章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更要廣泛宣傳動員和深入實地調查研究,發動群眾參與和聽取群眾意見,找準扶貧資金、項目監管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分析原因,認真整改。在調查研究和專項治理過程中,要總結和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扶貧資金、項目監管的政策措施。
國務院扶貧辦 國務院糾風辦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民 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