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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
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8〕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教育公平,國務院決定,在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基礎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同時進一步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
  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
  在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照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享受補助。
  免除學雜費的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費制”中雜費標準執行。
  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所需資金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落實,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予以安排。
  為支持和引導各地做好免除學雜費的工作,中央財政對已經整體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省份,從免除之日起,按照免除學雜費資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獎勵資金。
  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
  二、切實解決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問題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以流入地為主、公辦學校為主解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根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流入的數量、分佈和變化趨勢等情況,合理規劃學校佈局和發展。
  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要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實際接收人數,對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足額撥付教育經費。
  對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較多、現有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政府要加大教育資源統籌力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加大對校長和教師配備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
  中央財政將對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解決較好的省份給予適當獎勵。
  三、強化省級統籌,確保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落到實處
  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落實到位。要強化省級統籌,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定省和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的經費分擔責任,落實所需資金。要足額安排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內公用經費,確保學校運轉水平逐步提高。
  要加強預算管理,健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和預算資金支付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確保資金的規範和有效使用。嚴禁擠佔、截留、挪用義務教育經費。
  要規範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的項目和標準要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各項收費的管理。
  教育督導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等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為政策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同時,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經費投入要繼續向農村傾斜,重點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同時做好存在安全隱患校捨得維修加固工作,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增加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的補助,逐步解決好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待遇和農村留守兒童在校學習生活問題。
  四、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城市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基礎上,統籌規劃,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保障教師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教師平均工資水平大體相當。
  要制訂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確保落實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統籌力度,逐步使同一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運轉水平基本相當。
  要在城鎮化和城市建設規劃中,統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地和建設。公辦小學、初中學校校舍建設、維修改造資金由政府安排。要進一步擴大優質義務教育資源,逐步解決班額過大問題,加大城市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力度,縮小校際間差距。積極探索,逐步解決義務教育擇校問題。
  對城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體制改革等相關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在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
  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一項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確保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順利實施。
                              國務院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