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和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金〔2008〕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金融業發展和深化金融改革,促進地方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5號),現將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原由稅務部門負責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監督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財政部門負責。各級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做好銜接,確保各項相關工作順利進行。
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統一遵照執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國稅發〔2000〕101號)與《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號)廢止。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督促各金融機構認真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其他相關金融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防範財務風險,實現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