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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8日   來源: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8年第63號

  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3年第41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20%。
  2005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5年第61號公告,根據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結果,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稅率進行調整。其中,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50%。
  2008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8年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08年7月1日, 法國羅地亞經營管理公司(Rhodia Operations)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在鄰苯二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公司主張,2006年5月30日,公司作為唯一股東決定解散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了該公司的有形和無形資産。吸收合併後公司在鄰苯二酚管理制度、生産設備、供貨關係及客戶基礎等方面均未發生變化。公司提交了羅地亞經營管理公司註冊證明文件和公司章程、解散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證明文件及其登出證明文件、羅地亞經營管理公司接收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財産後資産負債表變化的證明文件和鄰苯二酚管理制度、生産設備、供貨關係及客戶基礎均維持不變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相關公證和我駐法國大使館的認證文件。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反傾銷調查原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國內鄰苯二酚産業作為原申請人未對此發表評論意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符合法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後關於被調查産品的經營管理、生産設備、供應商關係、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 由法國羅地亞經營管理公司(Rhodia Operations)繼承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在鄰苯二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50%的反傾銷稅稅率。
  二、 以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産品,適用鄰苯二酚反傾銷措施中“歐盟內其他公司”所適用的79%的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