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持中國護照在臺工作人員
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材料問題的復函
(民辦函〔2008〕181號 2008年8月20日)
湖北省民政廳:
你廳《關於出國人員無法出具所需證件、證明材料事項的請示》(鄂民政函〔2008〕213號)收悉。
來函稱:當事人陳××2004年持中國護照在美國留學兩年後,于2006年9月17日到台灣大學物理系從事學術科技研究至今。現陳××持中國護照、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切結(宣誓)書(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出具)到武漢市辦理結婚登記時遇到困難,即按《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如按出國人員身份辦理結婚登記,陳××無法(不便)到美國開具無配偶證明;如按台灣居民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又沒有台灣身份證和台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由於目前沒有針對辦理此類婚姻登記的法律依據,來函希望能夠進行具體指導。
經商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現答覆如下:考慮到持中國護照的在臺工作人員回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遇到的實際困難,今後,該類人員出具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為其辦理結婚登記:(1)本人的有效護照;(2)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3)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無配偶證明(切結書、宣誓書);(4)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在臺就業單位出具的當事人在該單位就業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