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場地
使用費徵收問題的意見
財企〔2008〕166號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財外〔2008〕62號)收悉。經研究,我們意見如下:
一、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而定: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應當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已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如租金計算時已考慮場地開發和土地使用費因素,則不需繳納場地使用費;如租金中未予考慮場地開發和土地使用費因素,則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場地使用費。
(四)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應當由中方投資者區別以上情況繳納場地使用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或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都作為土地資源的取得成本進行財務處理,同時應當依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