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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6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礦山安全生産基礎工作不斷加強,事故總量大幅度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礦山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發生特別重大潰壩事故。經初步調查,這是一起企業嚴重違法違規生産和有關政府部門監管不力造成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防類似事故發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全國有金屬非金屬礦山近十萬座,其中95%為小型礦山,安全基礎薄弱,內部管理鬆弛,工藝技術落後,安全條件較差,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特別是隨著礦産品價格上漲,重效益、輕安全的現象仍然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加之一些地方對安全生産工作重視不夠,監管不力,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嚴重損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吸取“9·8”特大潰壩事故和近期發生的礦山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實把安全生産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針對本地區本單位礦山安全生産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繼續降低礦山企業事故總量。
  二、強化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對於未領取安全生産許可證、未通過安全設施“三同時”驗收的尾礦庫,要立即責令其停産整改,經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堅決依法予以關閉;對拒不執行安全生産許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廢棄尾礦庫進行生産的企業,要依法予以取締;對於超量排放儲存尾礦、沒有正規設計或私堆亂建以及擅自違規加高壩體的,要吊銷相關證照,停止生産並落實取締、關閉措施,確保安全。
  (二)加強對廢棄或停止使用尾礦庫的管理。按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閉庫程序,落實閉庫責任;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論證及有關安全監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庫區進行採砂或從事尾礦再利用活動。
  (三)強化基礎管理。要建立尾礦庫數據庫,查清本地區正常庫、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已經停止使用或閉庫的各類尾礦庫基本情況,查清尾礦庫下游重要工業設施、居住區域和人員聚集場所情況,明確責任,完善措施,分級管理。進一步加強礦山特別是尾礦庫環境安全評估、監測和治理,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四)強化評估治理措施。對現有尾礦庫要組織專家進行全面調查評估。對確定為危庫的,要立即停産,完善落實搶險加固措施;確定為險庫的,要限期消除險情;確定為病庫的,要嚴格按照安全標準進行治理;對於庫區下游、周邊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企業、居民區,要落實資金、場地和配套設施,儘快組織搬遷。
  三、切實抓好礦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
  要對礦山企業安全隱患進行徹底排查,對排查出的各類隱患,要梳理分類,抓緊治理。重大隱患要實行政府掛牌督辦,明確整改責任,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突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礦山企業,要立即採取停産整頓措施,並加強監控,嚴防發生事故;經過整改治理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實行隱患治理分級負責,加強重點跟蹤監控;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緊急情況下通知聯絡、疏散撤離、搶險救援的程序辦法,建立企業與周邊農村、工廠、市場、居民點等的聯防聯動機制,遇有險情,要立即進行轉移、疏散。
  四、進一步深化礦山安全專項整治
  (一)深化採礦秩序整頓。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和環保等部門要通力合作,紮實推進資源整合,依靠技術進步,加強規範化管理,提升企業規模和安全生産水平。要依法嚴厲打擊無證、超層越界開採等行為,堅決關閉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山企業,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産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關閉之後又擅自非法恢復生産的,要嚴肅查處,嚴防死灰復燃。
  (二)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規範。所有礦山企業要做到開採正規、系統完善、技術先進、工藝達標、作業規範、管理嚴格。要嚴格落實爆破作業和火工品管理制度,嚴防爆破和冒頂片幫事故;加大對採空區隱患治理,摸清採空區、廢棄井積水以及地表移動帶、陷落帶範圍內重大水體、導水構造的狀況,制訂和落實防洪、防透水、防火災、排水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堅決防止事故發生。
  (三)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安全許可制度,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重點監控,加強對礦山企業的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産聯合執法機制,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每一起生産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儘快查明事故性質和原因,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依法嚴厲打擊瞞報謊報事故行為,嚴肅查處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行為;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和事故,並認真核查處理;要針對每一起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完善安全監管措施。
  五、堅決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立健全並落實金屬非金屬企業以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為核心的各級安全生産責任制,完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要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與工作要求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要加大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提升安全生産條件;要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切實做到制度完善、執行有力、基礎紮實、手段科學、工作有效,確保礦山企業安全運行。
  (二)大力推行先進實用安全生産技術。地下礦山要抓緊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風量充足;加強對礦山和尾礦庫運行情況的監測監控,要加強露天高陡邊坡的管理和監測;深入推廣露天採石場中深孔爆破技術,強制推行分臺階(分層)正規開採,切實保證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加大煤礦瓦斯治理力度,繼續整頓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破壞資源、污染環境、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小煤礦,鞏固發展煤礦安全“兩個攻堅戰”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國務院辦公廳
                                          200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