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財發〔2008〕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為加強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好《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以下簡稱《轉讓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以及《轉讓辦法》第四條“國家允許依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同時對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進行嚴格控制”的要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必須正確認識並切實處理好多方籌資發展公路交通事業與最大限度維護公路使用者利益的關係,按照依法辦事、從嚴把握的原則,做好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審核工作。
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本地區範圍內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工作的監管職責,在審查轉讓申請材料時,應著重對申請材料中有關轉讓的原因和目的、轉讓條件、轉讓程序、轉讓收入使用管理、轉讓後續管理等相關具體內容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轉讓方提交立項申請或審批申請的必要文件。
三、《轉讓辦法》第三條中“收費公路建成通車後”的含義包括:一是公路工程質量經驗收符合通車條件,且實際已經通車;二是該項目已經取得有權審批部門的批准收費文件。
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收費公路,在建成通車前發生投資人變更行為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四、《轉讓辦法》要求有關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中提出的“財務狀況良好”,主要指受讓方近三年內連續盈利、經營性現金凈流量應均為正值、上年末資産負債率在65%以下等方面的要求;“商業信譽良好”主要指受讓方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合同履行方面無違約行為、銀行和稅務信用評價系統或企業信用系統中無不良記錄等方面的要求。
為了從嚴控制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降低轉讓項目的經營風險,當一個企業受讓多個項目公路收費權時,考核其所有者權益,應以不低於所有受讓收費公路項目實際造價的35%為依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經營性公路權益進行招標的,應當明確禁止多個企業以聯合體的方式參與轉讓項目投標。
五、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經營性公路權益的,應當明確要求受讓方以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不得以股票(股權)、債券、實物資産或無形資産等其他非現金方式支付。受讓方支付轉讓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後6個月,且受讓方不得以公路收費權作質押獲取銀行貸款支付轉讓金。
六、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益,一律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選擇受讓方,不得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選擇受讓方。對中標的受讓方以及收費權益轉讓項目的審批結果,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動予以公開。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範圍內公路經營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檢查公路經營企業有關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收費年限等內容的公示與執行情況,有關公路養護管理、綠化保持等情況。對上述監督檢查的結果,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動予以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七、轉讓項目中含有中央投資的,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負起相應的監管責任,並應對轉讓後回收的與中央投資份額相應的資金(含權益)管理提出意見,明確回收資金(含權益)管理的責任主體和資金的使用投向,確保中央投資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八、《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轉讓辦法》是加強和規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從保護公路使用者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和諧發展的高度,正確認識做好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工作的重要意義,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範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行為,確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