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