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8〕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行業,是農村經濟的優勢産業,同時也是高風險行業。加強漁業安全生産工作,對於促進漁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漁業安全生産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但是由於漁業作業地點分散,個體生産經營單位眾多,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大,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相對落後等,漁業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受水上海上生産運輸活動日益活躍以及極端天氣事件多發等因素影響,各類漁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做好漁業安全生産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改進技術裝備,健全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産長效機制,有效遏制漁業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安全發展。
(二)工作目標。到“十一五”末,擴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風、配套完善的漁港,使全國海岸線平均200公里以內有一個一級以上漁港,能夠為45%的海洋漁船提供服務;在重點漁港配備港口安全監控設備,建設海洋漁業船舶管理動態監控系統、漁船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基地和漁業船員培訓基地;使重特大漁業船舶事故得到明顯控制,事故死亡人數比“十五”末明顯下降。到201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漁業安全生産支撐保障體系,漁業安全監管和防災減災能力顯著增強,從業人員素質有一定程度提高,漁業安全生産狀況明顯好轉。
二、加強漁業安全設施和裝備建設
(三)加強漁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06〕53號)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規劃,合理規劃漁港建設佈局,適當提高建設標準,儘快形成以國家級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和內陸重點漁港為主體,以地方二、三級漁港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新建、改擴建漁港要突出避風防災功能,提高碼頭、防波堤和護岸建設質量,完善航標、港口監控系統、港口消防和照明設施、搶險救災船艇等配套設施設備,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漁船安全質量。嚴格漁船建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生産資質的企業,加強對製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安全設備的檢測檢驗,強化漁船修造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鼓勵、督促企業和漁船船東更新淘汰有安全隱患的老舊漁船和裝備,探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先進漁業船舶,禁止無船舶檢驗證、登記證、捕撈許可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漁船入海作業。
(五)積極推進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建設。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産中的應用,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移動電話“四網合一”的安全通信網。加強漁船通信終端設備配備,擴大近海和內陸水域無線電信號覆蓋範圍,遠洋漁船要配備衛星電話,為安全信息播發與接收、緊急遇險報警、搜救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漁船船位衛星監控系統建設,實現對作業漁船的動態監控和實時跟蹤。
(六)努力改進漁業安全技術裝備。研究和鼓勵有條件的漁船裝備適用的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助航設備,提高漁船防碰撞、防觸碰能力。加大漁船自救設施設備配備力度,在按照規定配備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的基礎上,推廣應用氣脹式救生筏等裝備,提高漁船抵禦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漁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七)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制度。各漁業生産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規範生産操作規程。各級漁業部門要嚴格落實漁業船舶簽證制度和漁船、船員持證作業制度;嚴禁漁船及漁業輔助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冒險作業。要合理規劃漁業作業區,盡可能遠離商船習慣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漁業作業區域交叉航段、作業漁船密集區域,漁船和商船要嚴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規程,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碰撞事故發生。
(八)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漁業安全監管機構及職責,充實和加強漁業安全監管隊伍,探索在重點漁業鄉村建立和推廣漁業安全員制度。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嚴格執法。要以漁業企業、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等場所為重點,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加強涉外漁業安全管理。漁業企業要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産活動;漁業執法機構要加強在重點敏感海域的巡航護漁、監管檢查工作,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外交、漁政、海事、公安邊防、海洋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範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十)強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加強漁業安全生産職業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制度,對職務船員、遠洋及涉外漁業船員實行特殊安全強制培訓,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立漁業船員培訓基地,加強培訓機構管理,規範培訓內容,重點加強漁船航行技能、避碰規則、科學裝載、養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産和防災減災為主要內容的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體系。
四、提高漁業安全生産應急能力
(十一)加強災害監測預警。建立和完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氣象、海洋部門要及時將災害天氣和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海冰等災害信息通報地方人民政府及漁業部門。漁業、海事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無線電臺、海岸電臺、手機短信等各種渠道,及時將災害氣象預警信息傳遞給漁區、漁業企業和漁民,並同時發佈漁船避險路線、避險操作規程、養殖人員撤離注意事項等,為漁民提供充分的氣象預警和避險信息服務。
(十二)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要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制訂完善漁業安全生産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特別要根據本區域自然氣候條件等,進一步細化漁船和漁業養殖設施防避颱風、風暴潮等災害的預案,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十三)加強漁業救助力量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要綜合考慮漁業生産特點,合理佈局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各級漁業部門要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加強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的輔助救助能力建設,為執法船(艇)配備必要的救助裝備,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緊急備航制度,組織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參與海上應急救助行動。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産作業,赴中遠海作業船隊要指定帶隊指揮船進行統一指揮管理,加強漁船之間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強化漁業安全生産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漁區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與安全生産和防災減災規劃相銜接的平安漁業建設規劃,加大漁港等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水上搜救、預警信息系統建設投入力度。對漁港、安全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漁業安全監管、漁民安全宣教培訓、海難救助等項目所需投資和經費,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過基建投資或一般性財政預算大力支持。對老舊漁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設施配備,有條件的地方要給予政策扶持。引導、鼓勵並督促漁業生産經營單位加大安全隱患治理投入,在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投入機制。
(十五)健全漁業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制度。進一步研究完善漁業安全生産、防災減災以及漁船、漁港和漁業船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快制訂事故預防和控制、應急救援和處置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漁船、漁機、網具、養殖機械、漁業通信導航及防災救生等漁業裝備安全標準,完善漁業安全生産操作技術規程。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力度,把漁業安全生産逐步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十六)推進漁業安全科技進步。加大漁業安全生産科技研發和先進技術示範推廣力度,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産上的應用。鼓勵漁業企業和漁政部門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産學研相結合,促進漁業安全生産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産管理理論研究,加強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培養漁業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漁業安全風險保障機制。要充分發揮保險對分散和降低漁業安全生産風險的作用。鼓勵漁船僱主購買船東責任保險,引導和鼓勵漁民積極參加保險。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全面落實責任制。漁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安全生産總體工作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認真落實縣、鄉等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實施責任目標逐級考核制度。強化漁業生産經營單位和船東、船長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漁業企業強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産水平。建立並落實漁業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強協作聯動。農業(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交通運輸、漁業部門要完善遇險漁船搜救聯動機制。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船與商船碰撞事故處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漁船事故的善後處理。充分發揮各類協會等仲介組織在漁業安全生産教育引導、技術推廣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生産綜合監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各部門協作配合、漁業生産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漁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産和防災減災格局。
(二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平安漁船”、“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創建活動,營造全社會特別是漁區幹部群眾關心、支持並自覺參與漁業安全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