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加強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8〕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部分地區陸續發生數起校園及周邊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學生傷亡。10月10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劉家村一住宅樓建築施工過程中,發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鄰近劉家村幼兒園5名幼兒死亡,2名幼兒重傷。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對學校、幼兒園及其周邊建築進行安全檢查,並健全相關制度,確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防類似事故發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學校(含幼兒園,下同)及周邊建築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隱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工作。各級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制訂週密的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落實排查責任。檢查的重點是,學校校舍、圍墻、擋土墻、廁所、浴室、庫房、水井、水池、走道欄杆和供水、供電等設施,學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生産、經營和儲存有毒、有害和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並對學校周邊地區的公共安全環境進行全面評估,對學校所處自然地理環境進行風險勘察。專項檢查結果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二、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安全隱患的整改力度
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地方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抓緊進行梳理分類和治理整改,明確整改責任,制訂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確保整改到位,重大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
(一)加強對校內建築設施安全隱患治理。各級各類學校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等建築,要立即停止使用,並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質量安全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對學校重點部位和設施,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安全改造,確保安全達標。對易發生危險的校內水井、水池、樓梯等,要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加蓋、加裝防護欄等措施。重點加固學校圍墻尤其是毗鄰公路的學校圍墻,改建學校廁所,更新校舍老化電路,完善消防設施設備,增設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將學校場地出租用於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將校園內場地開放用於停放社會機動車輛。
(二)加強對學校及周邊企業安全隱患治理的督促檢查。對排查出的學校周邊安全隱患,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立即督促企業整改治理,通過下達整改指令、現場監督整改、嚴格整改驗收等措施,確保整改效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治理的監督檢查,對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要採取暫時停工停産措施;安全隱患嚴重的,一律責令停産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復産復工;對非法違規建設項目,要堅決予以取締。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生産經營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指導監督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師生安全;不能保證安全的,要限期搬遷。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要充分聽取當地教育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當地教育部門要積極參與相關工作。
(三)有關生産經營單位要加大隱患治理力度。學校及周邊各類生産經營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按照保障在校師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隱患治理標準,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落實有效安全防範措施。開展工程建設等活動,應事先向附近學校通報,並告知有關安全防範知識。要主動根據學校師生活動範圍等實際,合理設置警示標誌、繞行指示標誌等,引導師生避讓危險。有關企業在附近學校師生上下班(課)、舉辦活動等時段,以及建築施工活動不能保證學生(幼兒)在校期間安全的,要停止有關生産活動。學校也要根據建築工程的安全情況,採取暫時調整課時等必要的防範措施。
三、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有針對性地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各地要在已開展安全教育的基礎上,進一步在各級各類學校中開展周邊安全防範教育工作,把有關內容納入中小學生教科書和各級學校學生課外讀物中,有針對性地加強實踐演練,使廣大師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避險技能。學校要將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態化,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評估體系和學校工作獎懲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督導。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施工企業、生産經營企業的安全教育,把對周邊學校的安全保護納入企業安全責任,嚴格安全管理,科學評估安全風險,採取有針對性的防護措施,確保不影響周邊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確保廣大師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各級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強化學校及周邊安全監管。要嚴格項目審批和資質認定,提高學校周邊各類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産許可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保障施工設備設施安全運行。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生産經營企業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相關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學校及周邊生産經營單位,應與學校簽訂安全保證書,落實安全責任。建立學校周邊安全隱患舉報制度,鼓勵在校師生、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舉報安全隱患。建立健全學校及周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級各類學校要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遲報、瞞報的,要追究有關學校的責任。
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監總局等部門要在11月上旬,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情況進行專項督查,並針對查出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抓好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