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
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81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産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産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産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