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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07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08〕3號

各單位: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結合北京實際,現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調整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到80萬元
  按照管委會批准的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80萬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七、八、九條
  (一)第七條修改為:“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條修改為:“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第九條修改為:“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不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限制
  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限限制。借款申請人只需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處於繳存狀態條件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