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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2日   來源: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44號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我會制定了《關於破産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現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關於破産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股份
發行定價的補充規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根據《破産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現就破産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股份發行定價問題,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第四十二條作如下補充規定,作為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