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發〔2008〕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進一步促進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的重要意義
民辦職業培訓是我國民辦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以來,我國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得到長足發展,涌現了一批辦得好、質量高、有特色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對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就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快速發展,也出現了一些辦學不規範、培訓質量低下、政府監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視的問題。
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是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內容,對於規範辦學行為,強化學校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對於促進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可持續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完善扶持政策,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繼續大力支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並切實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制定民辦職業培訓發展規劃,逐步形成佈局合理、規模適當、管理規範、確保質量的良好局面,推動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在規範中不斷發展。
二、依法履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職責
(一)嚴格規範設立審批。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照辦學所在地屬地原則進行審批和管理。具體審批層次和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為進一步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專家評審制度。對新申請舉辦職業培訓的學校,可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其辦學資金、設施設備、教學場地、教學計劃大綱、師資狀況等進行認真論證和實地考察,嚴格依法進行審批。凡達不到條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頒發辦學許可證。
(二)嚴格規範異地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開展培訓。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管理規範的培訓學校,可以跨省異地開展職業培訓。跨省異地開展職業培訓舉辦者必須重新申請設立培訓學校,報舉辦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舉辦者除要提供必備的審批材料外,還需出具原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其最近一年的辦學質量評估報告。學校新增培訓專業、提高培訓層次、改變地址或更名等變更辦學內容的,必須到審批機關備案批准,並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將跨省異地辦學納入當地統籌管理,異地辦學新批准設立的培訓學校,必須為獨立法人機構,必須依法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嚴禁以提高班、高級班等名義,將學生轉移到其它學校學習。
(三)嚴格規範招生宣傳和收費行為。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嚴格執行招生廣告備案和收費公示規定。要對招生廣告內容中的學校名稱、招生專業、培訓層次、培訓期限、培訓條件、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內容進行嚴格審核。要監督學校依據自身現有辦學條件以及辦學許可證的批准內容,確定招生規模,並按照審核備案後的招生簡章如實開展招生宣傳。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按照《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309號)的規定執行,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嚴禁將教師收入與招生學費收入挂鉤。
三、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育教學管理
(一)進一步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建立健全學生電子註冊和學籍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電子檔案,完整記錄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行為表現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等個人信息,並及時將學生相關信息的電子文檔報送審批機關備案。要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機構和學生會組織,選用懂得教育管理、作風紮實正派的人員負責學生管理工作,強化學校與學生的聯絡和溝通。同時指導學校加強學生的心理疏導和人格教育,注重校園文化建設,鼓勵學生參加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業餘生活。
(二)加強對校長、教師的管理和培訓。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主要管理人員信息庫,並定期對校長進行培訓。要嚴格執行校長任職核準,其任職條件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不得在校外兼職。對不合格、不稱職的校長,要提出警告並建議學校董事會予以撤換。要監督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教師上崗要求。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不斷加強師資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師風師德建設。對品質惡劣、嚴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教師或管理人員,學校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強學校教學質量監督。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開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學質量檢查,並將學員鑒定合格率等情況向全社會公佈。同時,可採取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學校培訓過程進行隨時抽查,也可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仲介組織對學校教學質量進行客觀公正評估。對實訓設施設備、師資、教材等達不到培訓專業和等級要求,或與培訓人數不相匹配的,要督促學校及時進行整改。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每年年初須向審批部門提交當年教學計劃大綱和課程安排表,並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大綱開展相關教學活動。
四、強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監督和服務
(一)切實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監管。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一次全面檢查評估活動,建立健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評估制度。要重點檢查評估學校規章制度建設、師資狀況、辦學條件、依法提留發展基金、教學質量和招生宣傳等情況,並客觀詳細記錄信用狀況向社會公佈。對存在虛假欺騙宣傳、教學質量低下、學校管理混亂等嚴重問題的,由審批機關限期整頓,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和舉辦新的培訓活動。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門在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檢查結果上報我部職業能力建設司。
(二)制定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理預案。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制定突發事件緊急處理預案。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加大對食堂、禮堂等場所和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校園安全。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研究制定處理學校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和措施,對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進行預防和控制。要開設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學生反映問題的渠道,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重大事件上報制度,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傷亡事件等重大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並報告我部。
(三)切實做好政策協調和服務。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與教育、民政、工商、財政、物價和稅務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明確職責任務,形成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將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論證、管理等相關工作經費,要納入部門年度經費預算。要通過改進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的業務指導,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和網絡,強化服務職能,優化服務手段,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健康發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