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
財稅〔2008〕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為貫徹落實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地財政、稅務機關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反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
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2008年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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