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
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8〕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一)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一是通過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和實施城市棚戶區(危舊房、筒子樓)改造等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二是加快實施國有林區、墾區、中西部地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的棚戶區和採煤沉陷區民房搬遷維修改造工程,解決棚戶區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三是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給。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關鍵一年。主要以實物方式,結合發放租賃補貼,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解決80萬戶林區、墾區、煤礦等棚戶區居民住房的搬遷維修改造問題。在此基礎上再用兩年時間,解決48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160萬戶林區、墾區、煤礦等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問題。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基本解決240萬戶現有林區、墾區、煤礦等棚戶區居民住房的搬遷維修改造問題。2009年到2011年,全國平均每年新增130萬套經濟適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同時,積極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國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規劃。
(二)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中央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投資支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相應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
(三)開展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建設的試點。為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本地區部分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補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試點方案。
二、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
(四)加大對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的信貸支持力度。在落實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享受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優惠政策的同時,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申請貸款購買第二套用於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對其他貸款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利率等由商業銀行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按風險合理確定。
(五)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將現行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讓免徵營業稅,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徵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由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改為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將現行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徵收營業稅,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以上政策暫定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産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
(六)引導房地産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房地産開發企業要根據市場變化和需求,主動採取措施,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産項目工程款結算、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於房地産開發企業調整住房銷售價格過程中出現的糾紛,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七)支持房地産開發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商業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和監管要求,加大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特別是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兼併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和相關金融服務。支持資信條件較好的企業經批准發行企業債券,開展房地産投資信託基金試點,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八)取消城市房地産稅。為進一步公平稅負,完善房地産稅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産稅,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
四、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産市場的職責
(九)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産市場的職責。穩定房地産市場實行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各地區在執行中央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採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鼓勵住房合理消費、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設以配建為主。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供應總量、結構、佈局和時序,保證房地産開發用地供應的持續和穩定。依法做好拆遷管理工作。嚴格建設程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十)因地制宜解決其他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問題。在堅持住房市場化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住房保障的同時,對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又無力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從當地實際出發,採取發展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因地制宜解決其住房問題。
五、加強房地産市場監測
(十一)繼續加強房地産市場監測分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地産市場信息系統和統計制度,完善市場監測分析機制,準確把握房地産市場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調控措施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房地産市場各地情況不同、差異較大,要加強分類指導,並注意總結和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
(十二)加強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補助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特別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指導,確保改造工作順利進行。
六、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十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住房合理消費,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為基調,大力宣傳中央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著力穩定市場信心。對各種散佈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同時,要加強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意識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