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停止外商投資企業
購買國産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配合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規範稅制,經國務院批准,停止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産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産設備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行。下列文件及條款同時廢止: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産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71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第一條;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産設備退稅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06〕61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外商投資項目採購國産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託承建企業購買國産設備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637號)。
二、為保證政策調整平穩過渡,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購進的國産設備,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獲得《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並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實際購進國産設備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在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
(三)購進的國産設備已列入《項目採購國産設備清單》。
三、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國産設備的增值稅額,不得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
四、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産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如果企業性質變更為內資企業,或者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情形的,應當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補稅款=國産設備凈值×適用稅率
國産設備凈值是指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設備凈值。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