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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統一政策,規範執行,現將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房産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二、關於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