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
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寧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三、本通知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實施股票增值權計劃或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向中國證監會報備的同時,將企業股票增值權計劃、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實施股票增值權計劃或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做好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的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員工行權等涉稅信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