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發佈《石油天然氣工程
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
建標〔2009〕7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2006年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6〕207號)的安排,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負責編制的《石油天然氣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業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為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指標予以發佈,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建設用地指標實施的監督管理,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