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
所 得 稅 政 策 的 通 知
財稅〔20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動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經國務院批准,現對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台灣航運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從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年度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二、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的台灣航運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本通知所稱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上述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