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
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
國辦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國務院決定,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同時明確地方相應的監管職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由銀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的溝通,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負責制定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處置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風險,負責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重組和市場退出工作,督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加強監管,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模式,並完善運行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已設立的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地方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
三、聯席會議要抓緊完善有關制度和政策。儘快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規範、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抓緊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
四、地方監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嚴格依照規定的設立條件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可能産生的風險實行定期排查和實時監控,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業務,直至取消其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資格。同時,要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切實防範融資性擔保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