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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2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北京市家電下鄉
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09〕80號

各區(縣)財政局、鄉鎮財政所: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的通知》(財建〔2008〕862號)文件精神,我市自2009年1月23日起在全市範圍開展家電下鄉工作。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709號),為加強和規範補貼資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709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財政部和市財政局安排的,專項用於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産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方式、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四條 補貼方式:凡本市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産品、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資金直接補貼。
  第五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産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六條 資金來源:執行國家家電下鄉政策的補貼資金由財政部和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財政部負擔80%,市財政負擔20%。
  執行地方家電下鄉政策的補貼資金全部由市財政負擔。

第三章 補貼的對象、産品和有效時間

  第七條 補貼對象:我市凡具有農業戶口且購買補貼類家電的人員(以下簡稱“購買人”),均可享受財政補貼,但每戶每類在一個補貼週期內購買家電下鄉産品每類不超過1台(件)。
  第八條 補貼産品: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具體規格和型號按商務部、財政部規定執行。熱水器(含太陽能、燃氣、電力類)、微波爐具體規格和型號按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財政局規定執行。(補貼産品如在執行過程中有調整,財政局、商務局將另行通知。)
  第九條 有效時間: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間內,購買人在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産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第四章 補貼資金測算、撥付及清算

  第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我市農業人口和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和消費意願等,測算並下達各區(縣)補貼資金規模。
  第十一條 各區(縣)財政局在農村商業銀行開設“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專戶。市財政局根據測算的各區(縣)補貼資金規模,將資金撥付到專戶或將預算下達到區(縣)財政局。實施過程中發生實際補貼資金超出預算部分,由各區縣財政先行墊付。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兌付工作結束後,各區縣財政局會同同級商務部門核實匯總本區縣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在每年3月底前報市財政局進行審核清算。

第五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兌付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購買補貼類家電産品的購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可跨年度申報。
  (二)申報時購買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産品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身份證明原件,即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産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糧食直補一卡通”專用存摺(尚未開立專用存摺的,應及時到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開立賬戶);
  5、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的審核及兌付
  (一)鄉鎮財政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産品最高限價之下;
  3、産品標識卡與購買産品是否一致;
  4、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二)鄉鎮財政所初審後,對符合補貼要求的要及時將購買人在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信息及農戶戶口本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並負責匯總上報所在鄉鎮農戶補貼資金情況;對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當面作出明確説明。
  (三)區(縣)財政局對鄉鎮財政所上報的補貼資金資料,認真審核無誤後,應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糧食直補一卡通”或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開立的補貼賬戶。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各區(縣)財政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市財政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流通主管部門精心組織,週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購買人手中。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否則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