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9〕36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完善鉀肥價格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農業生産資料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為適應國內外鉀肥市場形勢變化,保障鉀肥供應,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進一步完善鉀肥價格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進價格管理。一般貿易進口鉀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改為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制定。進口企業可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港口交貨價格。上述價格交貨地點為港口碼頭。進口企業通過所屬分公司(分銷中心或其他非獨立法人)在港口以外交貨的,如發生財務費、倉儲費等經營管理費用,可在港口交貨上限價格基礎上順加不超過1%的綜合經營差率銷售;未發生財務費、倉儲費等經營管理費用的,應執行港口交貨價格。港口外交貨發生的運雜費可據實收取。
國産鉀肥出廠價格及邊貿進口鉀肥銷售價格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建立鉀肥價格備案制度。一般貿易鉀肥進口企業要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一般貿易進口鉀肥到貨量、進口成本、測算的港口交貨基準價格、實際銷售價格等情況以及每筆進口合同、關稅繳款書、進口採購發票等有關憑證複印件報我委(價格司)備案;在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進口鉀肥到貨量、主要銷售對象、銷售數量、銷售價格以及庫存量等情況報我委(價格司、價格監督檢查司)備案。
三、加大對鉀肥價格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進口鉀肥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鉀肥進口企業不按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制定港口交貨價格、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行為;嚴肅查處鉀肥經營企業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四、實施時間。上述規定自2009年2月10日起實行。其中港口實際交貨價格可以上浮3%的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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