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
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
國稅函〔2009〕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為了簡化判定由中國居民企業,或者由中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實際稅負,現明確如下:
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於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