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資産評估機構職業 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和規範資産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完善資産評估機構職業責任保障機制,我部制定了《資産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資産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