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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0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發改經貿〔2009〕728號

關於做好當前春耕化肥供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局)、農業廳(局)、商務主管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供銷合作社,各鐵路局:
  化肥是主要的農業生産資料,做好化肥生産供應工作,對保證農業增産和農民增收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化肥生産總量保持增長,各肥種供需基本平衡,有條件滿足春耕用肥需要。當前要加強生産保障、政策落實、運輸調度、綜合調控和市場監管,切實做好春耕化肥生産供應各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做好化肥生産原料的供應保障工作
  做好化肥生産原料的供應保障工作,保證化肥生産能力得到充分發揮是當前春耕化肥供應工作的關鍵。春耕備肥用肥旺季,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要全力保證化肥企業生産用天然氣的供應。有關地方政府要重視和組織好煤炭企業化肥用煤的生産,督促煤炭企業認真履行與化肥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鐵路、交通部門要繼續加強化肥運輸的組織和調度,保證化肥及生産原料的運輸需要。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和中國農業生産資料集團公司要充分調動庫存,做好國內鉀肥供應。
  二、落實扶持化肥生産流通的各項優惠政策
  有關部門和企業要落實扶持化肥生産、流通的各項政策。對化肥生産、經營和進口按現行規定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化肥生産用電和天然氣繼續實行價格優惠,並保證春耕期間化肥生産用電和天然氣的穩定供應。對化肥鐵路運輸繼續實行優惠運價並免徵鐵路建設基金。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化肥生産、流通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和查處不執行國家優惠政策的行為。
  三、支持化肥生産流通企業所需信貸
  繼續做好化肥生産流通企業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服務,提高審貸效率,加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的化肥生産流通企業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對基本面比較好、信用記錄較好、有競爭力、有市場,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化肥生産流通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對發展勢頭良好的重點骨幹化肥企業,商業銀行可定期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鼓勵建立銀行與優質企業之間長期穩定的授信關係。
  四、完善化肥進出口和淡儲調控
  為嚴格控制春耕用肥旺季化肥出口,要繼續執行已經公佈的2009年關稅方案。為保障市場供應和穩定價格,3月5日,發展改革委與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部分省區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提前投放市場的通知》,有關區域化肥淡儲承儲企業要積極安排淡儲尿素出庫,滿足農民購肥需要。其他地區的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承儲企業也要做好淡儲化肥適時投放工作,不得惜售延誤。
  五、加大化肥市場監管力度
  繼續加大對生産經銷假冒偽劣化肥的打擊力度,強化生産源頭監管,深入開展化肥區域性質量問題的集中整治,重點打擊採取虛標含量、偷換養分等手段制售假冒偽劣複合肥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化肥走私出口,切實控制資源外流。重點查處化肥經銷者壟斷市場、哄抬價格、價格欺詐、串通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農資市場主辦者、經營者的責任,堅持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行為。堅決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化肥市場秩序,切實保護農民和合法經營企業的正當權益。
  六、加強對化肥供應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本地區化肥供應保障工作。各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要做好本地區化肥總量平衡和生産、流通運行等綜合協調,督促煤炭和天然氣企業保障化肥原料供應,及時協調解決春耕化肥供應中的矛盾和問題;工業部門要組織化肥企業搞好生産;財政部門要落實好對化肥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農業部門要組織好測土配方施肥工作,及時公佈測土信息,指導農民科學施肥;商務部門要積極完善農資流通體系建設,加強對化肥進出口的指導協調;工商、質監部門要繼續加強化肥市場和質量監管;價格部門要督促落實好對化肥生産流通的各項價格優惠政策,加強對化肥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供銷合作社要督促所屬化肥流通企業發揮骨幹作用。對今年化肥生産供應中的重大問題,地方有關部門要在認真履行職責的同時,及時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鐵  道  部
                          農  業  部
                          商  務  部
                          人 民 銀 行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供 銷 總 社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