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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3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實行
耕地先補後佔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來,各地圍繞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健全制度,強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繼續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耕地實行先補後佔”,是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採取的重大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全面實行先補後佔,切實做好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揮規劃計劃調控作用,統籌安排補充耕地
  目前,各級地方國土資源部門正在組織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在修編中要根據耕地後備資源狀況,立足於區域內補充耕地自求平衡,嚴格控制新增建設佔用耕地規模,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等級較低的耕地。認真編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落實補充耕地任務,明確重點區域,統籌安排好規劃期內補充耕地工作。
  各級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應充分考慮本地區補充耕地能力。按照差別化管理的原則,對補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實不好的,相應減少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計劃指標,通過“以補定佔”,形成耕地佔補平衡倒逼機制。今後,部在分解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將把補充耕地能力作為確定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計劃指標的重要因素;對耕地佔補平衡落實不好的省份,部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計劃指標。
  二、完善耕地儲備制度,全面實行先補後佔
  各級地方國土資源部門都要建立健全補充耕地儲備庫,先行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實現耕地先補後佔。要按照資金性質核定納入儲備的補充耕地面積。使用耕地開墾費、建設單位或市、縣、鄉(鎮)政府自籌資金補充的耕地,可用於耕地佔補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補充的耕地,按規定不得用於佔補平衡;資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確定可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面積。對於已完成的按規定可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尚未用於佔補平衡的,在按耕地如實進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後,納入耕地儲備庫,用於今後的佔補平衡。凡納入耕地儲備庫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都應按照部《關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88號)規定要求,及時報部備案,統一配號。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依法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含授權的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在省(區、市)或市、縣報批用地前,必須先行完成補充耕地,做到先補後佔。各級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查用地時,要嚴格把關,按照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挂鉤的要求,認真核對項目備案和耕地佔補平衡情況;建立本地區耕地佔補平衡臺賬,隨時掌握耕地儲備和佔補挂鉤情況,做好項目銜接,防止補充耕地重復計算,確保補充耕地真實。
  當前對於拉動內需項目補充耕地,可按照部《關於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37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強化項目管理,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為確保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要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管理。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都應嚴格按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要求規範管理,做好立項、設計、實施、驗收等工作。依據規劃,結合實施國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大工程和部最近部署的“萬村整治”示範工程,設立補充耕地項目;按照當地優質耕地水準,優化項目設計,保障項目投入,提高工程建設標準;加強項目實施監管,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嚴格項目驗收,所有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項目,都應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驗收或核實。
  各地要積極探索提高補充耕地質量新途徑。有條件的地方或建設項目,要積極推行建設佔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剝離與利用工作。為進一步提高補充耕地質量,鼓勵在項目資金中專門列支後期補助費用,在項目竣工驗收後適當年限內,給予土地使用者培肥地力補助。
  四、探索市場化運作方式,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補充耕地
  為充分挖掘補充耕地潛力,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多途徑、多渠道補充耕地,有條件的地區可積極探索耕地佔補平衡市場化運作方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管理有關要求,利用自籌資金或結合生産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補充耕地;耕地指標通過市場有償轉讓,用於建設佔用耕地的佔補平衡。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耕地佔補平衡市場化運作方式的統一管理,建立相關制度,規範運作行為。對於市場化補充耕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著重做好項目立項、驗收和補充耕地指標確認等工作,通過統一的指標轉讓市場,規範指標登記、轉讓、挂鉤、登出等程序,嚴格管理,防止弄虛作假。市場化方式補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在驗收合格和補充耕地指標確認後,也必須按國土資發〔2008〕288號文件規定要求,及時報部備案。
  五、切實加強監管,確保耕地佔補平衡落實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部《關於加強建設用地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92號)要求,切實加強對耕地佔補平衡的動態監管。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跟蹤檢查、實時監督補充耕地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將補充耕地位置、面積、資金等有關信息按規定報部備案。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用地審查時,應充分利用建設用地監管平臺,認真核對補充耕地情況,確保耕地先補後佔。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3號)規定,每年及時組織開展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認真總結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不斷改進管理工作。部將對各省(區、市)佔補平衡情況進行全面匯總分析,並通過年度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或考核,集中檢查各地佔補平衡落實情況,對於問題突出的地區,將責令限期整改。檢查、考核和整改等有關情況予以通報。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根據檢查和考核情況,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耕地佔補平衡是嚴格耕地保護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事關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實現和能否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各地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將補充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謀劃,週密部署;明確任務責任,採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實,不斷加強和改進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