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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4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評價〔2009〕19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
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自2005年國資委開展高風險業務清理工作以來,多數中央企業能夠按照要求,審慎經營,規範操作,嚴格管控,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但也有少數企業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性、複雜性和風險性認識不足,存在僥倖和投機心理,貿然使用複雜的場外衍生産品,違規建倉,風險失控,産生鉅額浮虧,嚴重危及企業持續經營和國有資産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實現穩健經營,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清理工作。納入本次清理範圍的金融衍生業務主要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産品(含通過銀行購買境外機構的金融衍生産品)。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全集團範圍內在境內外從事的各類金融衍生業務的清理工作,凡已經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審批程序、操作流程、崗位設置等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核查,對産品風險重新進行評估,不合規的要及時進行整改。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境外期貨業務持證企業,應當對交易品種、持倉規模、持倉時間等進行審核檢查,對於超範圍經營、持倉規模過大、持倉時間過長等投機業務,應當立即停止,並限期退出;對於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已經開展的業務,企業應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現階段應逐步減少倉位或平倉,在未獲得批准前不得開展新業務;對風險較高、已經出現較大浮虧的業務,企業應當加強倉位管理,盡力減少損失,不得再進行加倉或挪盤擴大風險;對屬於套期保值範圍內的,暫未出現浮虧,但規模較大、期限較長、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敞口較大的業務,企業應當進一步完善實時監測系統,建立逐日盯市制度,適時減倉,防止損失發生。各中央企業應當將金融衍生業務清理整頓情況於2009年3月15日前書面報告國資委(評價局),抄報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內容包括金融衍生業務基本情況、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整改措施等。未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也應報告清理情況。
  二、嚴格執行審批程序。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雙刃劍”,運用不當會給企業帶來鉅額損失。各中央企業必須增強風險意識,嚴格審批程序,嚴把審核關口。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要對選擇的金融衍生工具、確定的套期保值額度、交易品種、止損限額以及不同級別人員的業務權限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於國家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許可的業務,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集團總部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向國資委報備,內容包括開展業務的需求分析、産品的風險評估和專項風險管理制度等,並附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的審核批准文件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文件。資産負債率高、經營嚴重虧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三、嚴守套期保值原則。金融衍生業務前期投入少、價值波動大、風險較高、易發生較大損失,各中央企業要保持清醒認識,注重科學決策,審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不得盲從,防止被誘惑和誤導。要嚴格堅持套期保值原則,與現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應當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産品,不得超越規定經營範圍,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複雜業務。持倉規模應當與現貨及資金實力相適應,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業務出現過嚴重虧損或新開展的企業,兩年內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50%;企業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個人賬戶)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四、切實有效管控風險。企業應當針對所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的風險特性制定專項風險管理制度或手冊,明確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業務種類、交易品種、業務規模、止損限額、獨立的風險報告路徑、應急處理預案等,覆蓋事前防範、事中監控和事後處理的各個關鍵環節。要建立規範的授權審批制度,明確授權程序及授權額度,在人員職責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中止授權或重新授權。對於場外期權及其他櫃臺業務等,必須由獨立的第三方對交易品種、對手信用進行風險評估,審慎選擇交易對手。對於單筆大額交易或期限較長交易必須要由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要加強對銀行賬戶和資金的管理,嚴格資金劃撥和使用的審批程序。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風險評估模型和監控系統,持續監控和報告各類風險,在市場波動劇烈或風險增大情況下,增加報告頻度,並及時制訂應對預案。要建立金融衍生業務審計監督體系,定期對企業金融衍生業務套期保值的規範性、內控機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五、規範業務操作流程。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制訂完善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實行專業化操作;要嚴格執行前、中、後臺職責和人員分離原則,風險管理人員與交易人員、財務審計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應當選擇結構簡單、流動性強、風險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開展保值業務;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時,應當慎重選擇代理機構和交易人員;企業內部估值結果要及時與交易對手核對,如出現重大差異要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當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重大浮虧時要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及時建立應急機制,積極應對,妥善處理。
  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業務持倉規模、資金使用、盈虧情況、套值保值效果、風險敞口評價、未來價格趨勢、敏感性分析等情況;年度終了應當就全年業務開展情況和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形成專門報告,經仲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意見後,隨同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併報送國資委;對於發生重大虧損、浮虧超過止損限額、被強行平倉或發生法律糾紛等事項,企業應當在事項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並對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處理情況建立週報制度。對於持倉規模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規模規定比例、持倉時間超過12個月等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備。集團總部應當就金融衍生業務明確分管領導和管理機構,與國資委有關廳局建立日常工作聯絡,年終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並由集團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簽字。
  七、依法追究損失責任。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中央企業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等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損失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加強對違規事項和重大資産損失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力度。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內部規章開展業務,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損失的相關人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上報虛假信息、隱瞞資産損失、未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配合監管工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國資委將對業務規模較大、風險較高、浮虧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時整改造成經營損失的企業,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對於發生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金融衍生業務管理工作,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遵循套期保值原則,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積極防範經營風險,有效維護股東權益。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