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高輕紡 電子信息等
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9〕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製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信封等紙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製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硅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岩工具、金屬傢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製品、木制相框等木製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製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製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製品、部分鋼鐵製品、倣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