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
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9〕23號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金幣總公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面臨嚴峻考驗。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深刻認識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嚴峻性和複雜性,增強危機意識和憂患意識,共克時艱。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儘管2008年度實現業績增長,仍主動降低了高管人員的薪酬,這種做法符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為公平社會收入分配,規範薪酬決策程序,現就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機構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薪酬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下同)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確定。
二、各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經營業績較2007年度出現下降的,高管人員薪酬在執行上述原則的基礎上,再下調10%。其中,2008年度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
三、各國有金融機構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平的,在執行上述政策的基礎上,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降幅要相應加大,主動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
四、各國有金融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制定高管人員薪酬方案,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確定。其中,股份制國有金融機構要根據公司治理要求,對董事長、監事長、執行董事及其他按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薪酬的人員,將其薪酬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其他高管人員薪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五、在根據上述原則確定高管人員薪酬後,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此為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六、在本通知印發前,各國有金融機構已發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超過按上述原則確定的上限部分,應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
七、請各國有金融機構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和決策程序,合理確定高管人員薪酬,並於2009年5月15日前將落實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中中央管理的國有金融機構報財政部備案。地方管理的國有金融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匯總後,2009年5月31日前報財政部備案。
八、各國有金融機構暫按不超過2008年度確認額度的一半發放2009年度高管人員薪酬。目前,我部正在商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政策。在有關政策出臺之後,按政策進行清算。
九、其他非國有金融機構比照執行。
財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