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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分年度上繳額度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9〕21號

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省(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目標,為確保完成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任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繳額度並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6省市)分年度上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額度如下:
                              單位:億元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北京

  3.4

  3.4

  3.4

  3.4

  3.4

  天津

  8.2

  8.4

  8.4

  8.4

  8.4

  河北

  10.32

  10.6

  10.6

  10.6

  10.6

  河南

  4.02

  4.4

  4.4

  4.4

  4.4

  江蘇

  1.57

  1.6

  1.6

  1.6

  1.6

  山東

  3.92

  4.5

  4.5

  4.5

  4.5

  二、6省市應于每年第一個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繳任務。2008年基金上繳任務應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審計署將對6省市基金徵繳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嚴格監督6省市基金上繳任務完成情況。
  三、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地區基金籌集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基金籌集任務,完善徵繳措施,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基金按時足額徵繳。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審計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