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中央企業2008年度
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309號)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08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是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各中央企業(含國務院確定暫緩三年上交的企業)應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2008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申報事項的真實準確。
二、中央企業2008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應交利潤基數和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暫緩三年上交的企業2008年度上交比例為零)為依據計算。企業在計算應交利潤基數、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扣除法定公積金時,應當以經審計的2008年度財務決算合併報表列示的有關數據為基礎。除以上兩項抵扣事項以外,各中央企業在確定應交利潤基數時原則上不得進行其他抵扣。
三、各中央企業應當於2009年4月30日之前,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2份(附電子版)報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各一份)。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主要內容包括:2008年度企業生産經營基本情況,應交利潤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企業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表式見《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附件。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