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長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
進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關稅〔2009〕28號
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准,中資“方便旗”船特案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長至2011年6月30日。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懸挂“方便旗”、船齡達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關技術條件的中資船舶(中方出資比例不低於50%的船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報關進口的,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及原交通部2007年第1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二、享受稅收優惠各類進口船舶的船齡應符合《財政部關於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有關進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7〕47號)的有關規定。
三、進口單位可在2009年9月1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9月1日和2011年3月1日前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序及相關要求由交通運輸部另行規定),交通運輸部初審匯總後報財政部,經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進行審定後,由海關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財政部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