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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09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規範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比例的通知
財金〔2009〕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當前我國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就業壓力明顯增加。為積極做好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緩解當前就業壓力,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的個人新發放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不含東部七省市),展期不貼息。本通知發佈之日以前已經發放、尚未還清的貸款,已結息部分不做追溯調整。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政策規定,嚴格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審核撥付貼息資金,保證貼息資金的及時到位和專款專用,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到實處。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