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船舶工業是為航運業、海洋開發及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綜合性産業,對鋼鐵、石化、輕工、紡織、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等重點産業發展和擴大出口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總體要求,加快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增強自主開發能力,推動産業升級,促進我國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劃,作為船舶工業綜合性應對措施的行動方案。規劃期為2009-2011年。
一、船舶工業現狀及面臨的形勢
2003年以來,我國船舶工業進入了快速發展軌道。産業規模不斷擴大,造船産量快速增長,造船完工量、新接訂單量、手持訂單量已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綜合實力穩步提升,已經具備散貨船、油船、集裝箱船(以下稱三大主流船型)自主開發能力,在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裝備領域也實現了突破,大型船舶企業造船週期和質量管理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我國已經成為世界造船大國。但是,船舶工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自主創新能力不強、增長方式粗放、低水平重復投資、産能嚴重過剩、船用配套設備發展滯後、海洋工程裝備開發進展緩慢等矛盾日益顯現。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國際航運市場急劇下滑,造船市場受到很大衝擊,新船訂單大幅減少、企業融資出現困難、履約交船風險加大,我國船舶工業發展面臨嚴峻形勢。
應該看到,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船舶工業已經形成了原材料配套強、勞動力素質高、製造業體系完備等綜合競爭優勢,世界造船業正逐步向我國轉移,我國船舶工業發展前景依然十分廣闊。當前,我國船舶工業正處在由大到強轉變的關鍵時期,必須抓住機遇,積極採取綜合措施,加快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鞏固和提升我國船舶工業的國際地位,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總體要求,通過採取積極的信貸措施,穩定造船訂單,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船舶工業平穩較快發展;通過控制新增造船能力,推進産業結構調整,提高大型船舶企業綜合實力,形成新的競爭優勢;通過加快自主創新,開發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發展海洋工程裝備,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為建設造船強國和實施海洋戰略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穩定造船訂單,保持生産增長。積極應對推遲接船和棄船風險,防止出現大量撤單問題,力爭船舶企業按期完成訂單任務,保持生産平穩較快增長。
加強政策引導,擴大船舶需求。調整優化運力結構,淘汰落後老舊船舶,擴大船舶市場需求。
推進結構調整,整合造船資源。實施兼併重組,整合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裝備生産資源,發展大型企業集團,促進船舶製造業和配套業協調發展。
加快自主創新,發展海洋工程裝備。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加強關鍵技術和新産品研究開發,提高船用配套設備水平,發展海洋工程裝備,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規劃目標。
1.船舶生産穩定增長。今後三年船舶工業保持平穩較快增長,力爭2011年造船産量達到5000萬噸,船用低速柴油機産量達到1200萬馬力。
2.市場份額逐步擴大。2011年造船完工量佔世界造船完工量的35%以上,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市場佔有率達到20%,海洋工程裝備市場佔有率達到10%。
3.配套能力明顯增強。三大主流船型本土生産的船用配套設備的平均裝船率達到65%以上,船用低速柴油機、中速柴油機、甲板機械等配套設備的國內市場滿足率達到80%以上。
4.結構調整取得進展。大型船舶企業集團在高端船舶市場具備較強國際競爭力,若干個專業化海洋工程裝備製造基地初具規模,一批船用配套設備生産企業發展壯大,環渤海灣、長江口和珠江口成為世界級造船基地。
5.研發水平顯著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研發設計實現系列化、標準化,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品牌船型,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開發取得突破。
6.發展質量明顯改善。骨幹船舶企業基本建立現代造船模式,三大主流船型平均建造週期縮短到10個月以內,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三年累計降低15%,鋼材利用率顯著提高。
三、産業調整和振興的主要任務
(一)穩定船舶企業生産。
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船舶企業和航運企業按期履行合同,積極應對推遲接船、撤單、棄船等經營風險。指導船舶企業加強生産管理,合理安排生産計劃,確保造船質量和進度,保持生産連續性。
(二)擴大船舶市場需求。
加快報廢更新老舊船舶和淘汰單殼油輪,積極發展遠洋漁船、特種船、工程船、工作船等專用船舶。
(三)發展海洋工程裝備。
支持造船企業研究開發新型自升式鑽井平臺、深水半潛式鑽井平臺和生産平臺、浮式生産儲卸裝置、海洋工程作業船及大型模塊、綜合性一體化組塊等海洋工程裝備,鼓勵研究開發海洋工程動力及傳動系統、單點係泊系統、動力定位系統、深潛水裝備、甲板機械、油污水處理及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關鍵系統和配套設備。
(四)支持企業兼併重組。
支持大型船舶企業集團及其他骨幹船舶企業實施兼併重組。推動大型船舶企業與上下游企業組成戰略聯盟,相互支持,共同發展。引導中小船舶企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中間産品製造、船舶修理、特種船舶製造等業務,開拓非船産品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並購境外知名船用配套設備企業、研發機構和營銷網絡。
(五)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制定《船舶工業科研開發重點項目目錄》,支持優化升級三大主流船型,開發適應新規範、新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的船舶,提高大型液化天然氣船、大型液化石油氣船、大型汽車運輸船、科學考察船等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的設計開發能力,加快新型船用柴油機及其關鍵零部件、甲板機械、艙室設備、通信導航自動化設備的自主研發,加快現代造船技術、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基礎共性技術研究。
(六)加強企業技術改造。
制定《船舶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及産品目錄》,支持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專用生産設施項目建設,支持填補國內空白、節能環保效果顯著以及産能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及配套産品的技術改造。
(七)積極發展修船業務。
鼓勵造船企業利用現有造船設施開展修船業務。加強修船技術研究,增強大型船舶、特種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修理和改裝能力。規範發展拆船業,實行定點拆解。
(八)努力開拓國際市場。
制定並完善相關措施,鞏固我國船舶工業在三大主流船型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擴大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的國際市場份額;鼓勵船用配套設備企業建立境外營銷網絡和售後服務體系,帶動産品出口。
(九)加強船舶企業管理。
引導船舶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內部改革,推進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科學決策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現代造船模式,推進數字化造船;加強國際造船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的研究,積極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推廣節能節材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鋼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強市場分析和預測能力,加強合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控制財務成本,增強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和防範市場風險的能力;加強創新型研發設計人才、開拓型經營管理人才、高級技能人才等專業人才培養,強化職工培訓,優化人才隊伍結構,滿足企業可持續發展需要。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生産經營信貸融資支持。
各相關銀行對船舶企業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確保按期到位;對船東推遲接船的,要適當給予船舶企業貸款展期支持;對信譽良好的船東和船舶企業要及時開具付款和還款保函。加強銀企合作,對在建船舶實行抵押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船舶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加快建立船舶産業投資基金。
(二)增加船舶出口買方信貸投放。
鼓勵金融機構增加船舶出口買方信貸資金投放,幫助大型船舶企業集團和其他骨幹造船企業穩定現有出口船舶訂單。
(三)鼓勵購買棄船。
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骨幹航運企業購買遠洋船舶的棄船,鼓勵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出口船舶的棄船。
(四)努力擴大國內船舶市場需求。
對國內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繼續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加大預算內資金投入,提前實施納入國家規劃的政府公務性、公益性船舶建造。
(五)加快淘汰老舊船舶和單殼油輪。
研究鼓勵老舊船舶報廢更新政策。抓緊出臺單殼(包括單殼雙底和雙殼單底)油輪強制淘汰政策,嚴禁超齡船舶改造、運營。
(六)嚴格控制新增産能。
除《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2006-2015年)》內的造船項目外,各級土地、海洋、環保、金融等相關部門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塢、船臺項目的申請。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裝備專用基礎設施項目需報國家核準。今後三年,暫停審批現有造船企業船塢、船臺的擴建項目。
(七)完善企業兼併重組政策措施。
制定出臺鼓勵企業兼併重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決富餘人員安置、企業資産劃轉、債務合併與處置、財稅利益分配等問題;採取資本金注入、融資信貸等方式支持大型船舶企業集團實施兼併重組。支持骨幹船舶企業兼併重組其他船舶企業,優先核準其技術改造項目,鼓勵進行産品結構調整。
(八)加大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投入。
增加高技術船舶科研經費投入,支持高技術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及重點配套設備研發,支持關鍵共性技術和先進製造技術研究,加快船舶工業標準體系建設。支持開展船用配套設備、海洋工程裝備以及特種船舶製造專業化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技術改造,支持大型船舶企業兼併重組後進行信息化建設和流程再造,支持中小型造船企業符合相關産業政策要求的調整轉型。支持船舶企業和科研機構研發條件建設。
五、規劃實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分工,加強溝通協商,密切配合,儘快制定和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確保《規劃》順利實施。要適時開展《規劃》的後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有關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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