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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1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軟體企業認定
和軟體産品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軟〔2009〕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軟體服務業主管部門,各軟體企業認定機構:
  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産品登記備案(以下簡稱“雙軟認定”)是落實軟體服務業政策的基礎依據和關鍵環節,為推動我國軟體服務業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訂的《軟體産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已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加強雙軟認定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軟體服務業政策,提升行業管理水平,促進我國軟體服務業持續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方軟體服務業主管部門和軟體企業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和《軟體産品管理辦法》(以下統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雙軟認定工作,切實落實軟體服務業政策,營造良好政策環境,促進我國軟體服務業平穩快速發展。
  二、地方軟體服務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當地認定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管理;認定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和自律,認真做好雙軟認定工作。
  三、關於執行《軟體産品管理辦法》的要求
  (一)地方軟體服務業主管部門和認定機構應當加強《軟體産品管理辦法》的學習和宣貫工作;
  (二)軟體産品登記備案工作應當嚴格按照《軟體産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切實履行“公示7個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結果見中國雙軟認定網;未經公示、公示期未滿和未通過公示的軟體産品,地方軟體服務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軟體産品登記號和軟體産品登記證書;
  (三)進口軟體産品(含進口軟體本地化産品)的登記申請由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統一受理審查,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無異議後核發軟體産品登記號和軟體産品登記證書;
  (四)軟體産品登記報備材料(含電子版)應當按照《軟體産品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服務業司)。因未及時報送或未按要求報送引起的相關責任,由地方軟體服務業主管部門自行承擔。
  四、在當前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調整未到位的情況下,地方軟體服務業工作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強化紀律,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加強對認定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管理,切實做好地方雙軟認定工作,確保雙軟認定工作的規範性、延續性、穩定性和時效性。要依據《管理辦法》對2008年1月1日以來認定的軟體企業和登記的軟體産品進行自查,並於2009年7月31日前將書面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雙軟認定及退稅情況、組織開展自查情況、自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措施、有關工作建議)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服務業司)。後續調研和檢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為進一步加強聯絡和溝通,切實做好雙軟認定工作,請各地方軟體服務業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于7月31日前將聯絡方式(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聯絡人、單位地址和郵編、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一併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服務業司)。
  聯絡人:王沂剛 孫文龍
  電 話:010-68208358 68208409
  傳 真:010-68208288
  E-mail:ruanjianbeia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郵 編:100846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