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關於調整部分産品出口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09〕6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對部分産品的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産品的出口暫定關稅,主要包括小麥、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鋼絲等,共計31項産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主要包括黃磷、磷礦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複合肥等,共計27項産品。同時,對黃磷繼續徵收20%的出口關稅,對其他磷、磷礦石繼續徵收10%-35%的出口暫定關稅,對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複合肥等化肥産品(包括工業用化肥)統一徵收10%的出口暫定關稅。
三、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3項化肥産品徵收出口關稅的淡、旺季時段,將尿素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月,磷酸一銨、二銨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半月。
四、降低部分産品的出口暫定關稅,主要包括微細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鋼,氟化工品,鎢、鉬、銦等有色金屬及其中間品,共計29項産品。
具體詳見附件。
附件:部分産品出口關稅調整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