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 財會〔2009〕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考慮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情況,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現予印發。本解釋中除特別註明應予追溯調整的以外,其他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