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數線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分,西藏自治區的合格分數線放寬為280分。對於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少數民族應試人員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二、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及證書頒發
達到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應于2009年7月23日至30日,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並在異地報考的申請人,應自7月23日起7日內,持身份證、准考證及成績通知書,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報名資料調轉至戶籍所在地的確認手續,向戶籍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大學畢業後本人戶口已遷回原籍,且原籍為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資格申請人,按照上述方法辦理。
內地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戶籍地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資格申請人,應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身份證及複印件。享受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審驗後退回)及複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審驗後退回)及複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3張;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資格申請,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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