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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7日 14時58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
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
嚴格規範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

發改財金〔2009〕182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福建省經貿委,深圳市科技局: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3月1日實施以來,各級創投企業備案管理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為促進創投企業規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近期市場出現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夥基金”和“從事代理業務”等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苗頭,個別備案創業投資企業也陷入其中。為加強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嚴格規範其募資行為,現根據《辦法》規定,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把握備案條件
  備案管理部門應當遵照《辦法》有關規定,嚴格把握備案條件。對存在下列問題的創業投資企業,一律不予備案:
  (一)經營範圍不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二)實收資本與承諾資本未達到《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資不實。
  (三)投資者人數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上限;或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足100萬元人民幣;或多個投資者以某一個投資者名義代持創業投資企業股份或份額。
  (四)不具備《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高管人員人數與資質。
  對不符合《辦法》規定條件而已予備案的,應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二、規範代理業務
  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經營範圍專業從事創業投資業務,不得以“代理”等名義開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資活動。在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單一機構或個人的單筆代理金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
  (二)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由委託方對所代理資産行使所有權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不得承諾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對象,通過發佈廣告(包括在創業投資企業自己的網站,在社區張貼佈告,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臺投放招募説明書)和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推介。
  備案管理部門發現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在開展代理業務時違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應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對其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備案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備案資格。
  三、建立取消備案創業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
  對取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應在機關網站的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網頁上公告其基本信息和當事人及高管人員名單,並抄報國務院備案管理部門,由國務院備案管理部門在機關網站的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網頁上公告。
  四、加強不定期抽查
  備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認真做好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的年度檢查工作的同時,通過不定期抽查,加強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每季度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的抽查比例不得低於10%。
  五、建立季度報告制度
  省級(含副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備案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情況。除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向國務院備案管理部門提交本地區創業投資發展年度報告外,還應在每個季度末過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備案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電子文本。
  (二)《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所管理資産情況表》電子文本。
  (三)上個季度新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備案通知書及備案申請材料的紙質複印件或電子文本。
  (四)上個季度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報告的投資運作重大事件和通過不定期抽查發現的投資運作重大問題的匯總材料電子文本。
  出現取消備案情形的,應當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備案管理部門報送《取消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電子文本。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對備案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的備案管理及對其募資行為的規範,按照《辦法》有關規定並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省級(含副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在今年8月末以前,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募資活動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集中開展一次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我委。
  附表:一、《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所管理資産情況表》
     三、《取消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