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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1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9〕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下發後,個別特殊地區反映對稅收收入影響較大。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産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註冊稅務登記。在勞務發生地設立分(子)公司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在勞務發生地計算繳納增值稅。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新疆以外地區在新疆未設立分(子)公司的油氣田企業,在新疆提供的生産性勞務應按5%的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預繳的稅款可在油氣田企業的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