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9〕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下發後,個別特殊地區反映對稅收收入影響較大。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産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註冊稅務登記。在勞務發生地設立分(子)公司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在勞務發生地計算繳納增值稅。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新疆以外地區在新疆未設立分(子)公司的油氣田企業,在新疆提供的生産性勞務應按5%的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預繳的稅款可在油氣田企業的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