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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1日 16時56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
財建〔2009〕3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促進光伏發電産業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發改能源〔2007〕2174號)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技術在各類領域的示範應用及關鍵技術産業化(以下簡稱金太陽示範工程)。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項目管理,我們制定了《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保證金太陽示範工程順利實施,各省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要加強領導,組織電網等有關單位,依據本通知及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制定金太陽示範工程(2009-2011年)實施方案(含按照《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享受財政補貼的項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原則上每省(含計劃單列市)示範工程總規模不超過20兆瓦。同時,各地區要跟蹤金太陽示範工程示範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定期將示範運行情況、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示範推廣中存在的問題報告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項目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太陽示範工程綜合採取財政補助、科技支持和市場拉動方式,加快國內光伏發電的産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以促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
  第三條 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支持範圍

  第四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現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並網光伏發電示範項目。
  (二)提高偏遠地區供電能力和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的光伏、風光互補、水光互補發電示範項目。
  (三)在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建設的大型並網光伏發電示範項目。
  (四)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産業化示範項目,包括硅材料提純、控制逆變器、並網運行等關鍵技術産業化。
  (五)光伏發電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太陽能資源評價、光伏發電産品及並網技術標準、規範制定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等。
  (六)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推廣按照《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執行,享受該項財政補貼的項目不在本辦法支持範圍,但要納入金太陽示範工程實施方案匯總上報。
  (七)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分攤政策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範圍。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五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本地區金太陽示範工程實施方案。
  (二)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於300kWp。
  (三)建設週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運行期不少於20年。
  (四)並網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總資産不少於1億元,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30%。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
  (五)項目必須達到以下技術要求:
  1.光伏發電産品及系統集成具有先進性;
  2.採用的光伏組件、控制器、逆變器、蓄電池等主要設備必須通過國家批准認證機構的認證;
  3.並網項目滿足電網接入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4.配置發電數據計量設備,並正常運行。
  第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系統集成商和關鍵設備應通過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

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電網支持

  第七條 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根據技術先進程度、市場發展狀況等確定各類示範項目的單位投資補助上限。並網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按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輸配電工程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系統按總投資的70%給予補助。
  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産業化和産業基礎能力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貼息或補助。
  第八條 各地電網企業應積極支持並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提供並網條件。
  用戶側並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富餘電量及併入公共電網的大型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均按國家核定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
  第九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支持。

第五章 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十條 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按要求編制金太陽示範工程實施方案(格式見附1),明確示範項目建設地區、建設內容、進度安排等,聯合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一條 納入實施方案的項目,完成立項和系統集成、關鍵設備招標,並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接入電網意見後,提出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格式見附2),按屬地原則,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組織對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後(格式見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第十三條 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各省上報項目的技術方案、建設條件、資金籌措等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根據項目的投資額和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並按70%下達預算。項目完工後,項目業主單位及時向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提出項目審核及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財政部根據項目實際投資清算剩餘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對示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負責按期統計示範項目發電量,並對並網光伏發電項目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 示範項目業主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將扣回補助資金,並取消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
  第十九條 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