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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3日   來源:信息産業部網站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於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中供電有關問題的通知

電監辦〔2009〕26號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有關供電企業,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
  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體現,有利於節約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護自然環境和景觀。為進一步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關於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緊急通知》(工信部聯通〔2008〕235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電網企業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積極創造條件,支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保障通信設施的電力供應,並在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相關供電服務方面盡可能給予便利。
  二、基礎電信企業之間租賃使用電源等基礎設施時,不再視為轉供電,不再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但應將有關租賃等情況報當地電網企業備案。
  三、對基礎電信企業間共建共享的鐵塔、桿路、機房以及基站等電信基礎設施的用電,基礎電信企業可統一由其中一家企業負責與電網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並統一結算電費,電價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負責企業應落實有關用電設備用戶側安全用電和設備維護責任。
  四、基礎電信企業在共建共享需進行電力報裝和擴容改造時,電網企業在辦理業務流程、辦理業務時限等方面應符合電監會《供電服務監管辦法》有關規定。
  五、基礎電信企業在進行電力報裝和擴容改造時,可自行選擇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
  六、按照電監會《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2008〕43號)的要求,基礎電信企業應根據電信基礎設施重要程度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和自備應急電源的安全規範使用;電網企業應根據電信基礎設施重要程度提供供電電源保障,並指導基礎電信企業排查治理安全用電隱患,安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
  七、電監會各派出機構,各電網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細則和措施,支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