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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
文化事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徵,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數民族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的共有精神財富。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我國各民族創造了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響、相互交融,增強了中華文化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不斷豐富和發展著中華文化的內涵,提高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為中華文化的發展進步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二)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和關心少數民族文化事業。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取得了歷史性的重大成就。少數民族文化工作體系不斷完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得到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得到傳承和弘揚,少數民族文學藝術日益繁榮,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産業初具規模,文化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外交流不斷加強。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發展在提高各族群眾文明素質,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戰略任務。在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也必須充分認識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困難和特殊問題。文化基礎設施條件相對落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比較薄弱,文化機構不夠健全,人才相對缺乏,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能力不強,文化遺産損毀、流失、失傳等現象比較突出,境外敵對勢力加緊進行文化滲透等。因此,必須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鞏固民族團結、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高潮、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高度,深刻認識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特殊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作為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採取更加切實、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著力加以推進。
  二、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四)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緊緊圍繞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主線,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重點,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手段,以推動文化創新為動力,以改革體制機制為保障,以滿足各族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少數民族文化建設與全國文化建設、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建設、與民族地區教育事業協調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共同進步,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做貢獻。
  (五)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既要繼承、保護、弘揚少數民族文化,又要推動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鑒、加強交流、和諧發展。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把握規律性,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推動少數民族文化的改革創新,不斷解放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生産力。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生産更多各族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精神文化産品。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的作用,促進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協調發展。堅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先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族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斷完善扶持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標任務。到2020年,民族地區文化基礎設施相對完備,覆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標接近或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少數民族群眾讀書看報難、收聽收看廣播影視難、開展文化活動難等問題得到較好解決,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得到有效保護、傳承和弘揚。實施一批重大文化項目和工程,推出一批體現民族特色、反映時代精神、具有很高藝術水準的文化藝術精品,創作生産更多更好適應各族群眾需求的優秀文化産品。文化工作體制機制創新取得重大突破,科學有效的宏觀管理體制和微觀服務運行機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規更臻完備,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務職能顯著增強。文化市場體系更加健全,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少數民族文化産業格局更加合理。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邁出重大步伐,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進一步提高。
  三、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進民族地區縣級圖書館文化館、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農家書屋工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建設,保障民族地區基層文化設施有效運轉。地廣人稀的民族地區配備流動文化服務車和相關設備,建設和完善流動服務網絡。大力推進數字和網絡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的應用和普及,形成實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國家實施各項重大文化工程時,切實加大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傾斜力度。
  (八)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新聞出版事業。加大對民族類新聞媒體的扶持力度,加快設備和技術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傳播能力,擴大覆蓋面和受益面。對涉及少數民族事務的重大宣傳報道活動、少數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項目,給予重點扶持。逐步實現向少數民族群眾和民族地區基層單位免費贈閱宣傳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普及科學文化技術知識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加強少數民族語文翻譯出版工作,逐步提高優秀漢文、外文出版物和優秀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雙向翻譯出版的數量和質量。扶持民族類重點新聞網站建設,支持少數民族文字網站和新興傳播載體有序發展,加強管理和引導。少數民族出版事業屬公益性文化事業,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加大對納入公益性出版單位的少數民族出版社的資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財政補貼。
  (九)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廣播影視事業。鞏固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建設成果,擴大民族地區廣播影視覆蓋面,對設施維護進行適當補助,確保長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製作能力,加強優秀廣播影視作品少數民族語言譯製工作。提高民族地區電臺、電視臺少數民族語言節目自辦率,改善民族地區尤其是邊遠農牧區電影放映條件,增加播放內容和時間。推出內容更加新穎、形式更加多樣、數量更加豐富的少數民族廣播影視作品,更好地滿足各族群眾多層次、多方面、多樣化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大對少數民族文藝院團和博物館建設扶持力度。重點扶持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少數民族文藝院團建設,積極鼓勵少數民族文藝院團發展。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點民族博物館或民俗博物館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類民族博物館。民族自治地方的綜合博物館要突出少數民族特色,適當設立少數民族文物展覽室、陳列室。加強少數民族文物徵集工作,改善館藏少數民族文物保存條件,做好少數民族文物鑒定、定級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務水平。
  (十一)大力開展群眾性少數民族文化活動。鼓勵舉辦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體育活動,支持基層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性少數民族傳統節慶、文化活動,加強指導和管理。尊重群眾首創精神,發揮各族群眾在文化建設中的主體作用,努力探索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有效途徑。進一步辦好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十二)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産的挖掘和保護。結合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和非物質文化遺産普查,開展少數民族文化遺産調查登記工作,對瀕危少數民族重要文化遺産進行搶救性保護。加大現代科技手段運用力度,加快少數民族文化資源數字化建設進程。進一步加強人口較少民族文化遺産保護。扶持少數民族古籍搶救、蒐集、保管、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實現少數民族古籍的科學管理和有效保護。加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産發掘和保護工作,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予以重點傾斜,推進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産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加大對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保護力度。積極開展少數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工作,有計劃地進行整體性動態保護。加強保護具有濃郁傳統文化特色的少數民族建築、村寨。
  (十三)尊重、繼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尊重和弘揚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社會氛圍。國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尊重語言文字發展規律,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工作。在有利於社會發展和民族進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飲食習慣、衣著服飾、建築風格、生産方式、技術技藝、文學藝術、宗教信仰、節日風俗等,得到切實尊重、保護和傳承。加強對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形勢下少數民族文化發展特點和規律研究,不斷開闢傳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有效途徑,推進和諧文化和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
  (十四)大力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創新。促進現代技術和手段在少數民族文化發展中的應用,鼓勵具有民族特色和時代氣息的優秀文化作品創作,提高少數民族文化産品數量和質量。加大對少數民族藝術精品創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響的少數民族文學、戲曲、影視、音樂等文化藝術品牌。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要進一步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傾斜。國家各級各類文化獎項,少數民族文化作品獲獎應佔合理比重,對優秀少數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貢獻的文化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進一步激發少數民族文化創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十五)積極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産業發展。把握少數民族文化發展特點和規律,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文化市場體系,培育文化産品市場和要素市場,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産和服務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少數民族文化資源優勢,鼓勵少數民族文化産業多樣化發展,促進文化産業與教育、科技、信息、體育、旅遊、休閒等領域聯動發展。確定重點發展的文化産業門類,推出一批具有戰略性、引導性和帶動性的重大文化産業項目,建設一批少數民族文化産業園區和基地,在重點領域取得跨越式發展。
  (十六)加強邊疆民族地區文化建設。支持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新聞出版業發展,增加公共文化産品特別是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文化産品有效供給。進一步提高邊疆民族地區廣播電視覆蓋率和影響力。發揮邊疆少數民族人文優勢,加強與周邊國家文化交流,促進和諧周邊環境建設。加強邊疆民族地區文化産品進出口市場監管,清除各類非法印刷品,加強衛星接收設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盜版、接收、傳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有效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文化滲透活動,維護邊疆地區文化安全。
  (十七)努力推進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切實增加少數民族文化在國家對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文化活動參與中外互辦文化年和在國外舉辦的中國文化節、文化周、藝術周、電影周、電視周、文物展、博覽會以及各類演出、展覽等,促進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精品,鞏固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已有品牌,進一步提升少數民族文化國際影響力。大力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與海外華人華僑、台灣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強中華文化的認同感,為促進國家和平統一服務。
  四、完善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
  (十八)完善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政策法規。加強少數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適時研究制訂有關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從事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政策和資質認證、機構和團體建設等方面的相關標準和辦法。研究、制定或修訂有關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政策法規時,要充分考慮少數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專條專款加以明確。推動國家扶持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少數民族文化建設,形成有利於科學發展的宏觀調控體系。
  (十九)深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單位體制機制改革。實行公益性事業與經營性業務分類管理,對公益性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引入競爭機制,採取政府招標、項目補貼、定向資助等形式,對重要少數民族文化産品、重大公共文化項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動給予扶持。支持少數民族文化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轉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做好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的政策銜接,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制定相關政策。
  (二十)加強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經費保障,加大政府對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投入。中央和省級財政在安排促進民族地區發展和宣傳文化發展相關經費時,逐步加大對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支持力度。繼續實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發展。
  (二十一)加大少數民族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素質較高的少數民族文化工作者隊伍,營造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機制和社會環境,著力培養一大批藝術拔尖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積極保護和扶持少數民族優秀民間藝人和瀕危文化項目傳承人,對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做出突出貢獻的傳承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搶救瀕危文化,推動相關學科建設,培養瀕危文化傳承人。
  五、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領導
  (二十二)切實把少數民族文化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少數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調查研究,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做出部署,狠抓落實。關心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工作部門和單位的建設,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困難和特殊問題,充分調動和有效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二十三)推動形成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政府統籌協調、業務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少數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關部門編制規劃、部署工作,要把少數民族文化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加大支持力度,確保目標任務完成。加強輿論宣傳,營造有利於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作用,不斷開創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國務院
                           二○○九年七月五日